来源:浙里环境法公众号
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丽水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2025年学术年会综述
2025年08月09日,由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丽水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丽水学院中国(丽水)两山学院、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引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法治保障”主题研讨会在丽水市缙云县顺利举办。
本次会议邀请到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丁祖年,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徐祥民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张永亮教授等近百位专家学者参会。
参会人员合影
本次论坛共收到论文135篇,其中一等奖8篇,二等奖13篇,三等奖20篇。与会代表来自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重庆大学、湘潭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西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宁波大学、浙江农林大学等省内外知名院校。本次会议得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贵州金沙人民检察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等单位实务专家的支持。
第一部分 开幕式
研究会2025年会会场
开幕式由丽水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陈仰勇主持。丽水市缙云县副县长、公安局长张捷,丽水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叶建利,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丁祖年致辞。
缙云县副县长张捷致辞
张捷副县长在致辞中介绍了缙云的山水风光和人文特色。缙云不仅是国家级生态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国绿水青山典范城市,还是中国南方黄帝祭祀中心和黄帝文化辐射中心、研究中心、展示中心。他指出,本次年会主题恰逢其时,意义深远,热切期盼各位专家学者能深入调研,贡献环境资源法治建设,诚挚希望各位领导能够持续关注缙云,全力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环境资源法治保障的“两山”转化通道,提供更加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法治保障。
丽水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叶建利致辞
叶建利副会长介绍了丽水市的生态优势和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成就。丽水有着“中国生态第一市”的荣誉。生态文明的指数连续20年第一,是全国唯一空气、水环境质量均排名前十的地级市。丽水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立足学术根本,服务实践需求,积极建言国家立法。他指出研究会未来要追求聚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及生态环境发展方向等前沿问题,围绕生态法治人才建设,充分发挥“两山”生态产业主体优势。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丁祖年致辞
丁祖年副会长在开幕致辞中强调,习近平同志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20周年之际,举行本次年会具有重要意义。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更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刻阐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指明了方向。并对研究会的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期望: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研究会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立场上,服务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二是关注实践服务,研究会要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扎根浙江土壤形成治理体系,更好地服务美丽浙江建设的目标,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三是强化平台功能,研究会作为连接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桥梁,要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学知识,为美丽浙江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好人才保障。
第二部分主旨报告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张永亮教授主持
主旨报告环节由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张永亮教授主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作主旨报告
孙佑海教授作题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衔接研究》的报告。孙佑海教授从问题提出与研究现状、法理基础、衔接现实困境、衔接核心要素与路径构建、衔接保障机制、结论等六方面入手,系统地阐述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衔接当中的实践政策背景与理论实践问题,通过对生态产品复合属性与权利基础的界定,提出了政府主导型补偿与市场型价值实现的衔接、区域补偿与跨区域价值实现的衔接、权利救济衔接三类具体衔接路径,政策制度上对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等需要明确的具体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多元主体协同方面明确了广义政府、市场及社会多元主体在此过程中的协同角色与工作着力点。在最后引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衔接的核心逻辑:以价值量化为基础,以权责配置为核心,以法律保障为支撑,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实现“保护有补偿、利用有规范、价值能变现”的良性循环,进而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之间有机衔接,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徐祥民教授作主旨报告
徐祥民教授作题为《绿水青山的环境价值》的报告。绿水青山的价值分为资源价值、生态价值、收纳环境价值与自然地理环境价值四个部分,其中重点探讨了“绿水青山”的资源价值。徐祥民教授首先从“绿水青山论”的背景与定位展开,指出“绿水青山论”并非单纯聚焦于自然层面的山水及其价值探讨,而是环境保护思想,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思想溯源来看,其萌发于浙江,是习近平同志在领导浙江法治建设、推动绿色浙江建设等一系列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思想成果。其次探讨了绿水青山的喻体,讲述“绿水青山论”中的“水”“山”或“绿水”“青山”等,都是对自然环境的比喻,是作为人类环境的自然环境的喻体。同样的喻体还有“青山绿水、碧海蓝天”“冰天雪地”等。徐祥民教授希望通过对“喻体”价值的探讨,折射出作为人类环境的自然环境的价值和习总书记的环境保护思想,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思想的价值。最后,徐祥民教授结合不同自然景观案例,从水资源价值、景观资源价值、水体(空间资源价值)三个方面分析了绿水青山的资源价值,指出各种门类的资源都与“绿水青山”密切相关。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丁祖年作主旨报告
丁祖年副会长作题为《关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法治保障的几点思考》的报告。丁祖年副会长的报告就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概念的提出与内涵溯源,如何判断当前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设状况、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需要解决的问题三个层面展开。首先梳理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四个关键发展阶段,提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中可量化、可测量、可交易,符合生态产品应有价值,积极可行的交易机制,有利于促进或维持生态产品持续生产,有效的保障实现机制等五大要素。丁副会长指出,当前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形成了框架性的机制,有很多探索和试点。但基本机制和标准并没有完全形成,标准设计、评价机制等深层次障碍并没有得到系统破解,部分机制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当前实践存在机制绝对化、唯一化,指标可量化不可交易,不符合生态产品应有价值等深层矛盾。之后,丁副会长从量化的科学性、产权的精准界定,生态产品价值的构成,生态产品的交易和收益分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治保障等六个方面分析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需要解决的问题,认为制定综合性法律的条件目前远未成熟。丁祖年副会长最后强调,唯有精准定位、科学设计,并配以合适的法治方案,方能使价值实现机制切实服务生态文明长期目标。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作主旨报告
陈海嵩教授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体系性考虑》的报告。陈海嵩教授根据参与相关工作的情况,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情况和基本要求,回顾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关键节点,深入解析《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体系性创新,强调法典编纂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进行简单的法律汇编,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在对草案具体内容的介绍中,陈教授结合草案具体条款,围绕草案第一条中新增“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立法目的,指出立法旨在从全面保障民生的角度实现公众生态环境权益,体现了系统整体的思想。在制度构建上,分析了法典草案针对大气污染扰民、餐饮油烟污染、噪声污染扰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代表性公众生态环境权益问题的体系化构建与精细化安排。陈海嵩教授在最后提到,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实现这样的根本性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体系性创新,标志着我国环境治理从单行法分散模式迈向法典化系统整合的历史性跨越,为美丽中国建设夯实法治根基。
第三部分学术研讨(一)
学术研讨环节由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百人计划研究员何香柏主持。
浙江大学百人计划研究员何香柏主持
在本单元学术研讨中,丽水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庆元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邹明夷,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亚菲,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原水公司生态警务站站长余书杰,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姜闻远,重庆大学博士生卢易,缙云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赵晓佳分别作主题发言。
庆元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邹明夷作主题发言
邹明夷副院长作了题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劳务代偿的实践演绎与进路探寻》的报告。其基于2020-2025年132份案例样本,系统剖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劳务代偿机制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他指出当前劳务代偿存在法律依据不足、适用条件模糊、折抵标准不一、监督协助缺位及综合评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以恢复性司法理论、环境责任社会化理论为支撑,构建“前端适用标准—中端流程规范—后端跟踪问效”的三维优化路径:前端明确经济困难认定量化指标与劳动能力分级标准,中端通过专家库论证、执行联动机制及社区矫正“嫁接植入”规范流程,后端建立多方参与的跟踪问效体系。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亚菲作主题发言
李亚菲副教授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立法的几个难点问题探析》报告中,聚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立法难点。报告明确生态产品是生态系统提供的无形服务集合体,其价值实现需转化为经济收益以激励生态保护。分析指出,识别与确权、价值评估、价值实现、利益分配与监管四大环节面临权属模糊、评估方法不统一、交易市场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公等法律挑战。对此,探讨权属界定、价值评估、市场化交易、绿色金融支持、政府监管五大法律机制。报告强调立法需明确战略定位、聚焦核心难点、协调法律体系,鼓励地方立法创新,通过系统化法治路径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转化为法治实践,助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原水公司生态警务站站长余书杰作主题发言
余书杰站长作了题为《生态补偿“跨区对赌”权力配置模式的宪法规制》的报告。他指出生态补偿“跨区对赌”的权力运行面临宪法规制三重困境:地方自主权边界模糊引发越位风险,纵向事权划分存在规范弹性不足,协商民主机制缺失导致程序正当性不足。并提出了系统性优化方案:通过宪法解释明确地方政府生态治理职权,构建“宪法-法律-规章”层级化立法体系;建立公众参与全流程保障与人大刚性监督程序;构建央地动态平衡机制,强化生态权利保障;健全府际纠纷救济路径与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姜闻远作主题发言
姜闻远指出当前制度运行存在两大核心问题:一是政府职责传导不畅,表现为修复目标单一化、资金投入不足及部门协同缺失;二是多元主体参与受阻,市场主体利益回报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并基于国家主导与多元参与的二元逻辑,提出系统性法治优化路径:法治支撑层面要廓清生态修复目标,完善资金制度,理顺部门职责。针对多元参与逻辑,提出增强市场主体法律支撑、优化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模式、健全公众监督机制等路径。
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卢易作主题发言
卢易博士生聚焦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行政执法环节的衔接困境,提出制度优化路径。她指出当前红线执法存在三大障碍:部门权责模糊导致推诿冲突、程序环节断裂影响执法闭环、生态修复责任虚化削弱制度威慑。针对上述问题,引入整体性治理理论,通过协调、整合、互嵌三大机制重构执法体系:构建跨部门联席会议与央地对话平台明确权责边界;建设统一执法数据平台整合流程标准;深化跨部门考核激励与第三方监督强化责任共担。
缙云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赵晓佳作主题发言
赵晓佳作了题为《集体林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问题研究》的报告。通过聚焦我国集体林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困境,指出当前实践存在三大核心问题:一是权属权益不清,涉林权纠纷频发,新型林权权益法律属性不明;二是交易市场培育不足,政府主导模式导致市场动力弱、跨域交易壁垒高;三是监督救济缺失,行政执法监管不足、林权债权实现难。并通过对现行实践的分析,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维度,提出系统性法治优化路径:立法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端系统推进试点并有效落实监管职责;司法端统一涉林权纠纷裁判规则。
缙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晓峰作与谈发言
在与谈环节,缙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晓峰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一是探讨劳务代偿的创新机制研究,尤其赞同学者提出的动态化计算模型和纳入社区矫正的建议;二是认为生态产品法律属性的界定有利于破解生态价值核算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障碍;三是生态补偿“跨区对赌”创新模式目前尚存在宪法层面权力配置的困境,笔者从“规范依据优化”“程度制度强化”“利益平衡构建”等方便提出优化路径,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现实意义。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谷津博士作与谈发言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谷津博士在与谈中分享了相应见解。她指出,对矿区生态修复的研究紧跟新矿产资源法实施的背景,具有前沿性和现实价值,希望就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方评估与环评作用进行深入探讨。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应用于生态红线具有创新性,关注协调、整合与互嵌机制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实务视角出发的林权生态价值实现探讨具有实践意义,随着生态补偿相关立法的进展会呈现新发展。
第三部分学术研讨(二)
会议第三部分学术研讨(二)由遂昌县人民法院云峰人民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朱伟主持。
遂昌县人民法院云峰人民法庭副庭长朱伟主持
在本单元学术研讨中,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三级法官李锋,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寅,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讲师孙啸宇,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罗贵雨,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朱元魁,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胡陈丽分别作主题报告。
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李锋作主题发言
李锋基于实证研究归纳出环境公益诉讼碳汇认购存在案件适用范围泛化、责任顺位倒置、损失测定标准差异悬殊等问题,建议建立刚性约束规则,将司法碳汇认购限缩在森林、湿地等直接减碳增汇领域;适用顺位严守“直接修复优先”阶梯;损失测定采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双轨体系,并优先认购经核证的生态破坏地碳汇以实现生态损害精准补偿。
宁波立法研究院副院长杜寅副教授作主题发言
杜寅副教授阐述了制定跨要素的系统性地方性立法的必要性,并从多样性立法范式角度,指出其内在机理。为实现生态环境法典与地方立法形式创新的二元互动,建议以立法共性内容,综合立法的地方经验,实现从地方经验到国家法治的升华。由此提出,法典编撰的核心是服务于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地方经验应当成为法典内容完善的一个重要参考。央地二“典”通过深度互嵌的补充与协调机制,共同塑造了层次清晰、动态演进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规范体系。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讲师孙啸宇博士作主题发言
孙啸宇博士认为检察公益诉讼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面临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功能重叠削弱诉讼必要性、检察机关“原告+监督者”身份竞合冲击程序公正等结构性矛盾。其分析指出,该制度可有效填补对主观恶意行为的惩戒空白,但需在程序上进一步完善。其主张构建职能分离机制,由公益诉讼部门主导诉求提出与督促行政履职,民事检察部门专司判决执行监督;并严格限定适用场景为“恶意损害公益且行政追责不足”案件。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罗贵雨作主题发言
罗贵雨博士生指出中国碳排放交易管理呈现“中央主导下的地方适应性创新”特征。但央地协同存在配额规则碎片化、交易主体资质模糊、交易所责任虚置三大缺陷。建议将地方政府规章升格为法规,推进配额跨区域互认认证,类型化建构交易主体准入规则,明确交易所的实质监管职责并赋予其“管制性机构”定位。
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朱元魁作主题发言
朱元魁指出财税金融协同促进绿色发展的法律文本存在政策割裂与价值冲突的规范协同悖论,并提出“领域法学”方案以高价阶立法统合立法目的,通过分设总则场域与财税、金融的分场域,构建五维原则体系,倡导建立多元立法主体协同机制及工具体系施行的政策链,并以链条式追踪方式强化监管。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胡陈丽作主题发言
胡陈丽指出生态产品可界定为公共性、准公共性及经营性三类,价值构成依赖生态资源与经济要素协同。当前困境在于制度单薄与路径单一,建议通过生态补偿、法治护航、协同共治保障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统一。
浙江大学光华资源环境与能源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沈百鑫作与谈发言
在与谈环节中,沈百鑫副研究员围绕三个核心观点展开评述,一是认为土地问题对民众最迫切,但治理难度最大,而环境法需区分不同要素的治理逻辑,避免“一刀切”;二是主张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修复等问题应通过立法和行政驱动解决,而非过度依赖司法兜底,同时指出央地立法互动中地方实践的局限性;三是认为环境治理应强化源头管理,并以资源整合思维推动系统性解决。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夏晨博士作与谈发言
夏晨博士指出,三个研究虽然聚焦的具体领域不同,但都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核心主题,从法治视角进行了深入探讨,为我国绿色发展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了宝贵的思路和建议。
第四部分闭幕式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张永亮教授主持
会议闭幕式由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张永亮教授主持。
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莫张勤宣读获奖名单并颁奖
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浙江农林大学副教授莫张勤宣读获奖名单并颁奖。本次征文来稿共计135篇,评选出41篇获奖论文,其中一等奖8篇、二等奖13篇、三等奖20篇。
丽水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陈仰勇致辞
陈仰勇会长致闭幕辞。他指出丽水的年会是一场思想的盛宴,更是一次实践的集结。学者们分享的真知灼见,如同瓯江的清流滋养着我们前行的土壤。发言者的声音既有司法实践的温度,也有理论研究的深度,以及青年学者破土而出的蓬勃力量。陈会长表示本次会议的成功凝结着太多人的付出,向丽水市法学会、缙云县法学会、缙云县人民法院、丽水学院中国(丽水)两山学院、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以及所有会务工作人员表达诚挚的感谢。最后,陈会长指出,今后将以三个“始终”砥砺前行。第一,始终做绿水青山的法治守护者,聚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修复责任认定等改革深水区的问题,将丽水实践、浙江方案锤炼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法治方案,为生态环境法典等立法提供基层智慧。第二,始终做跨界协同的创新推动者,依托省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平台,打通司法界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对话通道,让司法机关的环境司法审判经验与学者的理论成果相互支持,推进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进程。第三,始终做青春力量的成长引路人。将设立更多的青年学者论坛等平台,让更多的法学青年在浙里大地的青山绿水间茁壮成长。他强调,以此次年会为新起点继续携手同行,见证、参与和践行以法治之力护航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落地生根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本次年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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