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11月30日第5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9.8%,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支持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中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相契合,同时也要求数字经济的发展应服务于新发展阶段的总体目标。
数字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企业主体是数字平台企业。数字平台企业是指运用数字技术进行生产和服务以及为其他企业的生产与服务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近年来,许多数字平台企业响应国家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的号召,积极探索“科技向善”,形成了诸多实践案例。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数字平台企业有必要也有能力深度参与其中,以数字平台企业优势助力共同富裕。
以数字技术 实现新红利的创造
数字技术优势是数字平台企业助力共同富裕的第一个优势。数字技术的出现与应用使得人们的互动形式不再仅限于线下面对面互动,线上跨越空间的互动不仅将原先无法形成交集的群体联系在一起,也进一步影响了原先线下关系的构建。在共同富裕进程中,数字技术长于实现新的红利创造,具体体现在:
第一,数字技术通过创建新的连接形成增长机会。数字技术的应用为原本难以形成互动的群体提供了稳定高效的互动机会,进而拓展了经济活动所涉及的主体。这一全新的连接形式一方面实现了更高效的个性化需求匹配,另一方面也为更多的群体提供了发展机会。以电商村的兴起为例,数字平台为原先难以同城市消费群体进行互动的农村生产商提供了交易机会,进而促发了部分乡村特色产业的发展和转型。
第二,数字技术通过重构已有关系优化兑现条件。在带来新的发展机会的同时,数字技术也有助于不同主体将这一发展机会实实在在地兑现为现实的收益。在经营活动中,数字技术通过重构已有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关系,成为协助商家进行生产和商业活动决策的重要帮手。譬如,大多数电商平台均会提供后台数据分析助手供商家研判当前的市场走向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前数字时代,商家通常需要配备专业人才队伍才能完成这一数据分析工作,但在数字技术的协助下,更加细致直观的市场数据分析可以通过软件工具直接实现,为更多群体在数字社会中获利提供了数据底座。
第三,数字技术通过降低进入门槛涌现技术红利。共同富裕首先要求“做大蛋糕”,需要强调的是,“蛋糕”不能仅仅仰赖于少部分主体制作,这在“分配蛋糕”阶段可能会带来潜在的社会矛盾。因此,新阶段的“蛋糕”需要依靠尽可能多的主体共同做大,这就需要数字技术聚焦于降低经济活动的进入门槛,让更多群体参与到技术红利的涌现过程中。纵观电商平台和直播经济的发展,大众性是这些经济活动能够成为主流的关键。在下一个阶段,数字技术更应该聚焦于防止“马太效应”的产生和包容更多主体两个方面。
以平台制度 完善已有红利分配方案
平台制度优势是数字平台企业助力共同富裕的第二个优势。与科层制和市场制不同,平台制的核心在于多主体的协同,平台方同时扮演了组织目标的制定者和市场规则的创立者,平台方虽然通常也在自己创立的市场场域中展开经营活动,但平台需要不断吸纳参与者才能维持其组织运作。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平台制天然地契合其需要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特征,同时也能基于共同富裕的目标形塑平台内的行动者,具体体现在:
首先,平台制度安排影响主体获利的份额。许多数字平台常被诟病的问题在于平台关联主体获利不均,特别是一些研究关注到平台方获利份额过大,进而影响了平台上交易双方的获利。平台方制定的技术红利分配方案应确保相对完善、惠及更多主体且保障企业正常发展,更多地关注长期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短期金融资本的收益。
其次,平台制度安排稳定获利主体的预期与信心。平台作为线上市场空间的创造者,其制定的规则也直接影响到了参与主体对于市场前景判断的信心,特别是随着平台制逐渐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许多人的线上交易行为远远多于线下交易行为。因此,平台方需要意识到平台运作的公共性稳定,不能仅依凭企业短期盈利驱动频繁改变网络空间的互动规则,稳定平台参与者对未来经营活动的预期至关重要。
最后,平台制度安排影响获利主体的偏好。正是因为平台对线上互动规则的决定性作用,平台更应该以“科技向善”为目标,引导参与者依凭利润最大化的原始驱动践行社会责任。近年来,许多互联网平台开始以奖励流量的方式引导企业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或为更加具有公益性的产品分配更多的流量,此类对线上空间互动规则的“向善”修改值得肯定与提倡。
以企业联系 分享红利涌现的机会
如何用好数字技术和平台工具,关键仍旧在数字平台企业本身。数字平台企业与各层级市场的紧密联系是数字平台企业助力共同富裕的第三个优势。正因为数字技术的穿透力和平台工具的包容性,数字平台企业能够基于自身能力整合多维信息、动员更多参与者、赋能各类群体,参与到技术红利的挖掘、兑现和分配中,进而有效地让多个主体参与到新兴涌现红利的分享中,形成红利分享的产业生态和社会生态,具体体现在:
第一,通过数字能力改进企业经营。据统计,仅2021年一年的全球实时数据量规模就达16ZB(1ZB约等于1万亿GB),占目前全球数据总量的20%。海量的数据包含着海量的潜在技术红利方向,数字平台企业不仅是数据生产的重要主体,也是数据分析的重要主体。随着工业互联网的逐渐普及,数字经济已经和实体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在诊断市场发展战略和改进经营问题上,海量的数据能够提供坚实的数据依据。因此,数字平台企业需要对平台上的企业持续赋能。
第二,巧用平台安排凸显红利方向。在发现新的红利涌现方向上,也即共同富裕的一系列新增长点上,数字平台企业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数据的分析,数字平台企业应运用好平台工具包容更多的参与主体共同挖掘,并通过平台规则安排来汇集更多的主体,将这些涌现的红利方向变为现实。平台方通常不具有高效的生产能力,但是向平台内外有能力的生产商提供这些信息非常重要。一些电商平台基于数据开展新零售业务就是此类活动的实践:通过数据的分析发现某类产品存在空缺,并主动寻找能够弥补这一空缺的厂商,匹配了市场中未完成的真实需求,与更多主体分享了涌现的技术红利。
第三,基于社会责任普及产品标准。正是因为有数据与平台的双重优势,数字平台企业常常能够最先捕捉到未被实现的真实需求,选择与谁合作的主动权掌握在数字平台企业手中。与此同时,作为信息最为富集的一方,数字平台企业通常也更了解消费者的偏好。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应倡导数字平台企业践行自身角色的社会责任,为相对落后地区普及产品标准。譬如,许多农村地区并不是没有生产加工的能力,但因为不了解城市消费者的需求,不知道如何展开生产,生产能力也是潜在的。近些年,一些数字平台企业积极投身到乡村振兴的进程中,以自身对产品标准的理解,协助农村建立符合消费者偏好的全流程产品生产加工标准,将原先仅能获得产品链末流价值的农产品打造为网红产品,赚取超额收益。
总体而言,数字平台企业的优势在共同富裕建设中不仅必不可少,也与共同富裕进程之间具有天然的亲和性。不可否认,目前多数数字平台企业还处在探索阶段,面临商业模式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张力。数字平台企业只有首先厘清自身在共同富裕中的优势与角色,才能在真正意义上融入到共同富裕的建设中。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电商扶贫进程中农民市场能力建设研究”(18CSH02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与心理学院;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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